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9 11:32信息来源: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产业工人、巴山优才、公共服务人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全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该项工作属于重要民生工程,为加快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更快惠及人民群众,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联 系 人:任 翀

联系电话:0827—5260585,17778598830

电子邮箱:122767524@qq.com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8日

巴中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到2025年,全市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000套(间),租赁补贴应发尽发,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到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

二、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产业工人、巴山优才、公共服务人员、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

(三)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备三居室、四居室。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建(造)成小户型的可以改造。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三、房源筹集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一)利用存量住房改造。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自有存量住房改造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收储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收储符合条件的市场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筹经营。

(三)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可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六)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项目审批

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并享受金融、土地、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及中省财政补助等。市本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优化整合业务窗口,实现“一站式”办理。(详见附件1、2、3)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改建(造)且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出具规划意见明确要求。

五、建设要求

(一)规划选址。各地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重要交通站点附近、商业商务聚集区、集中行政办公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二)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和省相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城市、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完善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针对不同租赁需求应配置家具、家电及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各建设主体要做好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消防、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相关标准按国家规范执行。

六、房源管理

(一)建立健全机制。

各地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纳入巴中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管理,建立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联同租金定价方案提交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建立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行动态化管理,加快对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网通办”。

(二)规范运营管理。

1.运营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监管。

2.运营期限。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均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期限届满后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3.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营监管,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要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提供物业服务,落实消防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项目规范运行,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4.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本项目承租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管理,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但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具体管理细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市本级项目可参照巴州区管理细则执行。

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自有的房屋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

七、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要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5.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用于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

(三)税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五)民生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区块内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有条件的保租房项目可由承租对象直接支付水、电、气等费用。水、电、气专营单位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的供应。

(六)住房公积金支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承租人公积金缴存额度和租金金额合理确定提取额度。同时,应简化提取手续及流程,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现有的巴中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机制(附件4 )基础上,增加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协调职能,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制,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运营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联审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的基础制度,逐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人民银行巴中分行、市税务局、市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进行约谈、督办。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docx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docx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中共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827-8566789
蜀ICP备2022014749号-1 川公安备案51192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