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国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编制财政年度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
(三)负责示范区财政国库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政府会计制度。
(五)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评估和监管。
(七)负责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八)负责金融促进,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建设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制订项目投融资方案。
(九)负责国企国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十)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十一)负责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