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